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52次会议相关事项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出具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

基础上,对《关于公司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关于在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金融服务业务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和

《关于 2023 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已将上述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

  二、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52 次会议审议;

  三、独立意见

  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

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该

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

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的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

避,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在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金融服务业务风险处置预案的议

案》

  公司制订的《关于在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

置预案》,通过明确公司风险应急处置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建立起风险报告制度,

能够有效防范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

议案的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金融服务业

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3 年与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

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发生的原材料采

购、设备销售、接受服务等关联交易,预计交易总金额为 6.31 亿元人民币。

  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正常经营业务需要,公平合理、定价公允,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合法,未

损害本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

定。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此关联交易时回避表决。该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独立董事:周科平、谢志华、孙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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