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99   证券简称:高澜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1


【资料图】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原持续督导保荐基本情况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67号),于2020年12月10日公

开发行了28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于2021年1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聘请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证券”)担任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华金证券对公司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1月10日、2023年2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创业板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由于本次发行需要,公司聘请申万

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

机构。近日公司与申万宏源签订了《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公司(作为发行人)

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之保荐协议》,申万宏源具体负责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上市

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申万宏源已委派

郭雪莹女士、吴卫华先生(简历详见附件)担任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具

体负责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

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

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自公司与申万宏源签署保荐

协议之日起,华金证券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义务

解除,华金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申万宏源承接。

  公司董事会对华金证券及其委派的保荐代表人、项目团队在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及持续督导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保荐代表人简历

  郭雪莹女士:保荐代表人,自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负责或参与的主要项目

包括:深圳燃气(601139)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红宇新材(300345)2015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高澜股份(300499)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项目、高澜股份

(300499)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

  吴卫华先生:保荐代表人,自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负责或参与的主要项目

包括:恒大高新(00259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安居宝(300155)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项目、高澜股份(30049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博云新材(002297)

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深圳燃气(601139)非公开发行股票项 目、天邦股份

(002124)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高澜股份(300499)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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