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
2、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3、电信业,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相关资料图)
4、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5、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6、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7、扩展资料电信业试点纳税人申报自2014年6月1日(所属期)起,电信行业的试点纳税人应按《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规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各分支机构提供电信业服务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视作汇总申报的总机构,其他各分支机构为预缴单位,预缴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收款)*预征率预缴基数包括分支机构实际取得的电信服务收入,以及销售电信充值卡(储值卡)、预存话费等方式收取的预收性质的全部价款。
9、有关预征率另行明确。
10、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分支机构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统一由总机构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领购。
11、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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